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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没有登录不能查看全部内容,sp全讯网。 请登录或注册成为北大法宝 www.pkulaw.cn 会员,皇冠网,咨询热线400-810-8266。【全文】【法宝引证码】 CLI.C.514463  ,(全讯网地址www.2233126.com) 使用说明 某集团有限公司诉刘永某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。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,董事长。 委托代理人王君,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委托代理人李莉。 被告刘永某。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。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中粮集团)诉被告刘永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中粮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王君、李莉,被告刘永某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 原告中粮集团诉称:我集团是“中粮”系列商标的所有人,于2004年在第30类商品申请注册了“中粮”商标,注册号为5669058,在第33类商品申请注册了“中粮”商标,注册号为5669061。2011年7月,我集团在多个区县的批发市场里发现有中国的体育吧地址url是:www.laotiba.com别商户在大量批发、零售贴有“中粮白醋”标签的白醋和“中粮料酒”标签的料酒,博彩开户,标签上注明的生产厂家为北京沙河仙和厨调味品厂(以下简称仙和厨厂)。我公司通过实地调查,在被告刘永某经营的仙和厨厂仓库内发现了大量印有“中粮白醋”和“中粮料酒”的产品,随即以进货的名义对涉案产品进行了购买,并获得出库单1张和名片1张。被告刘永某在其生产的“中粮白醋”和“中粮料酒”产品上突出使用与“中粮”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及字形,企图利用“中粮”商标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的产品,以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和商品来源的混淆,谋取不正当利益。故请求法院判令:一、被告刘永某停止侵权行为;二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(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、律师代理费用、公证费等合理支出);三、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 被告刘永某辩称: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仙和厨厂在我负责的时候是生产了部分涉案产品,但是许多厂商都在生产与中粮有关的产品,我不认为我们的产品侵权,而且我们没有侵权的故意,涉案产品的产量也不高,同时涉案产品并没有真正投入市场,原告中粮集团起诉要求的赔偿数额不合理。 本院经审理查明: 原告中粮集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(以下简称商标局)核准注册了第5669058号“中粮”文字商标以及第5669061号“中粮”文字商标。第5669058号“中粮”文字商标经核准使用在第30类醋、酱油等商品上,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。第5669061号“中粮”文字商标经核准使用在第33类黄酒、料酒等酒类商品上,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。 被告刘永某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644948号“仙和厨”文字图形组合商标,使用在第30类酱油、醋等商品上,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2月7日至2015年2月6日。 2011年7月8日,中粮集团工作人员向仙和厨厂购买了少量涉案产品,并获得出库单一张及名片一张。该出库单载明了所售产品包括4瓶中粮白醋、4瓶料酒以及2桶1.75L陈醋,总价共计13.12元,并且显示有仙和厨厂完整厂名,盖有仙和厨厂公章。该名片上载明了“仙和厨”商标、完整厂名、经理张志勇的全名及职务,以及厂址和联系方式。经查,仙和厨厂为个体工商户,经营者为被告刘永某,经营场所为“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北”,经营范围为“加工销售料酒、配制食醋、普通货运”。 中粮集团向法庭提交了其所购买的涉案侵权产品及包装箱的实物。经法庭当庭确认,涉案产品“中粮白醋”在瓶贴中部最显著处标识有“中粮白醋”字样,在瓶贴的中上部标有两处“中粮厨友”字样,在瓶贴底部标有仙和厨厂全称以及厂址“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北”;涉案产品“中粮料酒”在瓶贴中部最显著处标有“中粮料酒”字样,在瓶贴的中上部标有两处“中粮珍极”字样,在瓶贴底部标有仙和厨厂全称以及厂址“昌平区沙河镇”;涉案产品“中粮白醋”包装箱的正面标有“中粮白醋”字样(“白醋”字体较大,“中粮”字样较小),正面左上方标有“中粮厨友”字样(加注了TM标识),在包装箱的侧面标注有“中粮厨友白醋”字样,厂名标注为仙和厨厂,厂址标注为北京昌平区沙河镇。 中粮集团亦向法庭提交了其所购买的涉案侵权产品及包装箱、仙和厨厂库房的照片。照片中,相关涉案产品及包装箱的外观与中粮集 ... ... (责任编辑:admin) |
